(2012)合江执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蒲远红、陈聪与袁福贤、五守伦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远红,陈聪,袁福贤,王守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合江执字第37-3号申请执行人蒲远红,女,生于1965年1月12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申请执行人陈聪,男,生于1991年6月19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执行人袁福贤,女,生于1944年10月9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执行人王守伦,男,生于1941年10月11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于2012年3月16日作出(2012)合江执字第37-1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袁福贤的工资收入139000元。现因被执行人袁福贤、王守伦已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袁福贤工资收入139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判长李强审判员 唐 勇审判员 唐显荣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罗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