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珠香法执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信用卡纠纷执行案裁定书[3]11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赖建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珠香法执字第1122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罗沧海,行长。委托代理人:王锡山,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倩,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执行人:赖建洪,男,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赖建洪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香民二初字第9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赖建洪没有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等材料,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经向房产、车辆登记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珠香法执字第11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向本院立案庭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审判长 陈七林审判员 曾海辉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孙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