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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0959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谢院锁与梁建伟,邓明利,黄向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谢院锁;梁建伟;邓明利;黄向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0959号原告谢院锁。委托代理人董锋霞。系原告谢院锁之妻。委托代理人刘耀秀,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建伟。被告邓明利。被告黄向武。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院锁与被告梁建伟、被告邓明利、被告黄向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谢院锁于201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院锁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院锁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920元,减半收取2460元,由告谢院锁承担。审 判 长  袁军代理审判员  高阳人民陪审员  卢永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