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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民二初字第01030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西安某某医院与常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某某医院,常某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二初字第01030号原告:西安某某医院。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齐进军,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与被告西安某某医院劳动争议一案中,查明被告常某某已先于西安某某医院在本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本案依法应与原告常某某诉被告西安某某医院劳动争议一案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与原告常某某诉被告西安某某医院劳动争议一案【(2012)碑民二初字第01012号】合并审理。审 判 长  王玉叶审 判 员  李红玉代理审判员  吉踵华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