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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执裁字第01066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陕西鹏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鹏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袁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莲执裁字第0106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鹏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小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袁渊,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陕西鹏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4日作出的(2012)莲民一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鹏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966元及利息并支付违章罚金9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袁渊名下银行、车辆房产信息均无线索,且被执行人袁渊下落不明。因被执行人袁渊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陕西鹏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2年8月22日经合议庭合议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执字第01066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陕西鹏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袁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