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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开民初字第1127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董连荣与被告孙建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1127号原告董某某,女,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被告孙某某,男,198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瑞红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晓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