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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691、692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人文天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购书中心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深圳市人文天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购书中心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691、692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带勇,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番禺路951号北一楼。法定代表人韩建民。被告深圳市人文天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购书中心,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中核大厦(玮鹏花园综合楼)一层、二层、三层、四层。负责人陈娓萍。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人文天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购书中心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两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深圳市人文天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购书中心的起诉。两案案件受理费共计10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立雄人民陪审员  曾 鲁人民陪审员  罗祝红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刘秋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