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知初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与华数数字电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华数数字电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苏宁电器有限公司,浙江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临平世纪大道店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知初字第852号原告: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梓楠。委托代理人:陈宗广。委托代理人:李晓光。被告:华数数字电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建生。委托代理人:吴啸。被告: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勇。委托代理人:蒲茂郁。委托代理人:汪奇程。被告:浙江苏宁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卞农。被告:浙江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临平世纪大道店。诉讼代表人:卞农。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宝红。原告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华数数字电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苏宁电器有限公司、浙江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临平世纪大道店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红萍代理审判员 吕 璐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杨静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