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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镇执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卢翠萍与张德安、李桂香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翠萍,张德安,李桂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镇执字第00161号申请执行人卢翠萍,女。被执行人张德安,男。被执行人李桂香,女,系张德安妻子。申请执行人卢翠萍与被执行人张德安、李桂香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3日作出(2012)镇民初字第003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德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卢翠萍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1706.16元;被告李桂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德安、李桂香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赔偿义务,权利人卢翠萍于2012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1706.16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张德安、李桂香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规避履行义务风险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廉政监督卡。当天,被执行人张德安、李桂香给付了赔偿款1706.16元,申请执行人卢翠萍已全部领取此款(有卢翠萍的领条载卷)。综上,被执行人张德安、李桂香已完全履行了赔偿义务,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2)镇民初字第003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张德安、李桂香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大德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赵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