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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2510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510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养民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麻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