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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南法民一劳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02李超安与爱普生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安,爱普生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南法民一劳初字第367号原告李超安,男,汉族,1982年7月2日出生,户籍地:广西宾阳县,被告爱普生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第五工业区朗山一路一号,组织机构代码:618869808。法定代表人藤崎清一,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蒙娴,系该公司法务人员。委托代理人王桢臣,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李超安诉被告爱普生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李超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李超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健人民陪审员  曾伟坚人民陪审员  侯继军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古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