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南法民一劳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02李超安与爱普生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安,爱普生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南法民一劳初字第367号原告李超安,男,汉族,1982年7月2日出生,户籍地:广西宾阳县,被告爱普生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第五工业区朗山一路一号,组织机构代码:618869808。法定代表人藤崎清一,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蒙娴,系该公司法务人员。委托代理人王桢臣,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李超安诉被告爱普生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李超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李超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健人民陪审员 曾伟坚人民陪审员 侯继军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古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