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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庆城民初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景龙与被告王丽丽、罗雪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景龙,王丽丽,罗雪梅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庆城民初字第650号原告李景龙委托代理人贺立成被告王丽丽被告罗雪梅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吕民国,甘肃龙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景龙与被告王丽丽、罗雪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景龙于201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景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景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41元,减半收取2420.5元,由原告李景龙负担。审判员  王双平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贺旭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