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浑执备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浑江区河口村与林占竹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山市浑江区河口街道河口村村民委员会,林占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浑执备字第236号申请人白山市浑江区河口街道河口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学胜,主任。委托代理人耿孝良,该村会计。被执行人林占竹,男,汉族,个体户,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白山市浑江区河口街道河口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林占竹租赁合同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1)浑民二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俊华审判员 :吴永军审判员 :金英龙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刁晓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