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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澄执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姬某某与王苏萍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澄执字第00095号申请执行人姬某某,女。被执行人王苏萍,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澄城县人民法院(2011)澄民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8月2日已向被执行人王苏萍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9月4日向本院写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对2012年6月底交生活费的执行,此案已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2)澄执字第000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周 锋审判员  杜宏刚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范德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