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澄执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姬某某与王苏萍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澄执字第00095号申请执行人姬某某,女。被执行人王苏萍,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澄城县人民法院(2011)澄民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8月2日已向被执行人王苏萍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9月4日向本院写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对2012年6月底交生活费的执行,此案已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2)澄执字第000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周 锋审判员 杜宏刚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范德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