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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海法民一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20-02-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吴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某;吴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汕海法民一初字第576号原告陈某,女,1987年1月18日生,住汕尾市红海湾区。被告吴某,男,1981年11月2日生,住海丰县。案由:子女抚养纠纷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吴某于2008年8月23日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生育两个女孩:长女吴秭欣,2009年12月21日生;次女吴秭醇,2011年2月5日生。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吵闹不断,最终导致感情破裂。现原、被告双方自行解除同居关系,但因孩子抚养权发生纠纷,于是原、被告在2012年9月5日一同到本院请求庭前调解孩子抚养权问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原告陈某与被告吴某双方同意同居所生孩子吴秭欣、吴秭醇由原告陈某抚养,但孩子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2、由被告吴某一次性支付给原告陈某孩子抚养费人民币20000元。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被告吴某自愿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海波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吴俊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