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民二初字第00597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战荣、高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刘战荣,高红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二初字第00597号原告西安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陈灿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鲁佳佳,女,198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雁塔区,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磊,男,198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刘战荣,男,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华县柳枝镇。被告高红军,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华县柳枝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战荣、高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7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减半承担1368元。审 判 长 王 援代理审判员 郭富丽代理审判员 苏亦南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