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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古民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深,张凤英,张玉福,张玉臣,张凤莲,张秋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934号原告张玉深,男,1962年1月3日出生,汉族,唐山市物资回收公司退休工人,现住古冶区林西合作楼17楼7号。委托代理人杨春荣,河北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凤英,女,194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古冶区林二小退休教师,现住古冶区林西南工房32楼3单元12号。被告张玉福,男,195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古冶区交警队退休工人,现住古冶区林西西中楼3楼3门302号。委托代理人赵景文,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立军,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臣,男,195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林西矿洗煤厂工人,现住古冶区林西东工房125楼4单元3号。被告张凤莲,女,1955年9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古冶区林西电厂新楼付1楼1门7号。委托代理人孟繁杰,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干部,现住古冶区林西电厂新楼1楼1门7号。被告张秋,女,198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古冶区林西林古里合作工房17楼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深与被告张凤英、张玉福、张玉臣、张凤莲、张秋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深于201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张玉深负担。审 判 长  白梅玲审 判 员  王 婧代理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