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开民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唐山东方轧钢有限公司与单金路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东方轧钢有限公司,单金路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837号原告唐山东方轧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法定代表人郑立忠,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单金路,男,195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东方轧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单金路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东方轧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东波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