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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侯民初字第4053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8-11-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国林与被告四川铁鸿源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国林;四川铁鸿源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侯民初字第4053号原告王国林。委托代理人蒲颖。被告四川铁鸿源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富宾。委托代理人闭海忠,四川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龙何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林诉被告四川铁鸿源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林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铁鸿源机电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国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国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静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郭军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