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钢执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石岩与被执行人房永凤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钢执字第433号申请执行人石岩被执行人房永凤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钢民初字第8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请查封房永凤在你处工资4万元,查封期限一年。自2012年9月6日至2013年9月6日。执行员 陈克重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