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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执二字第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姚淑娥与李保安房屋买卖纠纷一案过户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淑娥,李保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二字第00410号申请人姚淑娥,女,汉族。被执行人李保安,男,汉族。法定监护人李宝娟,女,汉族。姚淑娥与李保安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一初字第007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姚淑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将李保安名下位于西安市新城区丹尼尔中山门小区20号楼14幢5单元50502室房屋一套过户至姚淑娥名下,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保安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李保安名下位于西安市新城区丹尼尔中山门小区20号楼14幢5单元50502室房屋一套过户至姚淑娥名下。二、原房产证作废。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利平审判员  舒四来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晓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