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汤忠勇与胡辉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忠勇,胡辉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421号原告:汤忠勇,男,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现住慈溪市。被告:胡辉,男,33岁,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忠勇诉被告胡辉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忠勇撤诉。本案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计270元,由汤忠勇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袁 齐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