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慈执民字第2626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官献成、官水灵等与徐华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官献成,官水灵,官小丽,官晶丽,官正兴,官某,徐华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2626号申请执行人:官献成,农民。申请执行人:官水灵,学生。申请执行人:官小丽,农民。申请执行人:官晶丽,农民。申请执行人:官正兴,学生。申请执行人:官某,被执行人:徐华娣。本院在执行冠官献成、官水灵、官小丽、官晶丽、官正兴、官某诉徐华娣(2011)甬慈商初字第64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华娣下落不明,亦查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亦未提供相关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官献成借款86000元;并应承担诉讼费1950元、执行费119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262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名师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代理审判员  唐志伟代理审判员  靳春营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代书 记员  张 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