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南民商再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杜钇晓、西峡县坤龙冶金耐材有限公司(原西峡县长河汽配冶金耐材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杜钇晓,西峡县坤龙冶金耐材有限公司(原西峡县长河汽配冶金耐材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南民商再字第35号原审原告:杜钇晓,男,197O年1月出生,住西峡县。委托代理人方伟,河南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西峡县坤龙冶金耐材有限公司(原西峡县长河汽配冶金耐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芳,任经理职务。原审原告杜钇晓诉原审被告西峡县坤龙冶金耐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21日作出(2010)南民三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西峡县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建议,认为本案涉嫌王春芳、李伟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要求撤销该调解书,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本院于2011年5月26日作出(2011)南民监字第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现根据西峡县人民政府的建议,本案亦可能是李伟国、王春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一部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0)南民三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胡书海审判员 郭东汉审判员 王伟凯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马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