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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亳民二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刘明与安徽鑫盛祥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期货欺诈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安徽鑫盛祥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期货欺诈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二初字第00030号原告:刘明,男,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何胜、张继泽,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鑫盛祥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法定代表人:马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磊,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明与被告安徽鑫盛祥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期货欺诈责任纠纷一案,于2012年7月12日在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刘明于201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刘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刘明负担。审判长 马 燕审判员 佘朝霞审判员 郑彩玲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梁建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