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蓝民初字第00754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韩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蓝民初字第00754号原告杨某某,又名杨永奇,男,1955年11月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韩某某,男,1988年8月28日生,汉族,农民。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韩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韩某某的起诉,自愿合法,亦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韩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李国武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薛小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