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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莱阳执字第2437-1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12)2437扣押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希树,张仁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莱阳执字第2437-1号申请执行人:陈希树,男,196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莱阳市鹤山路515号附11号。系莱阳市城厢新达建筑器材租赁部业主。被执行人:张仁华,男,195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西关村。莱阳市人民法院(2011)莱阳民一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仁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仁华所有的鲁FDA5**号面包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张仁华所有的鲁FDA5**号面包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宋胜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