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丽庆行审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9-10-31
案件名称
庆元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张怀荣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庆元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庆元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张怀荣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丽庆行审字第00015号 申请人庆元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庆元县松源镇濛洲街197号。 法定代表人刘良,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慧芳,女,该局干部。 被申请人张怀荣,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公司执行董事,住庆元县。 案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庆元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张怀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4日收到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庆元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庆安监管罚(2012)第6号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本院认为,庆元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被申请人张怀荣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进行了催告,但被申请人未自动履行其义务。庆元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庆元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庆安监管罚(2012)第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案件审查受理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庆元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 审判长 杨进江 审判员 吴绍岳 审判员 周林森 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姚建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