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南民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保定沃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沃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665号原告保定沃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南市区红阳路26号。法定代表人赵增林,经理。委托代理人人姜军刚,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北市区五四东路15号。法定代表人李建民,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沃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沃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智宣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田杏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