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郓民初字第1489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胡某甲、杨某与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赡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杨某,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郓民初字第1489号原告胡某甲,农民。原告杨某,农民。被告胡某乙(原告长子),农民。被告胡某丙(原告次子),农民。被告胡某丁(原告三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甲、杨某与被告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甲、杨某于2012年9月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甲、杨某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的起诉,其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甲、杨某撤回对被告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某甲、杨某负担。审判员 李咸申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水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