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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郓民初字第1489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胡某甲、杨某与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赡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杨某,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郓民初字第1489号原告胡某甲,农民。原告杨某,农民。被告胡某乙(原告长子),农民。被告胡某丙(原告次子),农民。被告胡某丁(原告三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甲、杨某与被告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甲、杨某于2012年9月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甲、杨某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的起诉,其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甲、杨某撤回对被告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某甲、杨某负担。审判员  李咸申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水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