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民初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吴某与谢某甲、谢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谢某丁,谢某戊,谢某己,谢某庚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初字第649号原告:吴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黎其权,大发瑶族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某甲,农民。被告:谢某乙,农民。被告:谢某丙,农民。被告:谢某丁,农民。被告:谢某戊,农民。被告:谢某己,农民。被告:谢某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谢某丁、谢某戊、谢某己、谢某庚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与被告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谢某丁、谢某戊、谢某己、谢某庚因自行协商解决纠纷,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俊武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苏秀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