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灞执字第01117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勇智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1117号申请执行人张勇智,原西安科达化工厂职工。被执行人陕西恒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半引路4号。法定代表人高卫华,男,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1)灞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张勇智与陕西恒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陕西恒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分两次将全部案件款24432元及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交于本院,均发放申请执行人张勇智,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1)灞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 谦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李烨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