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象执委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常州亚邦骏马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亚邦骏马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象执委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常州亚邦骏马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法定代表人:周玉明,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法定代表人:黄兆飞,董事长。常州亚邦骏马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7日作出(2011)天商初字第6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常州亚邦骏马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96万元,该款于2012年3月底前支付65万元,于2012年4月底前支付65万元,余款66万元于2012年5月底前付清。义务人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常州亚邦骏马建材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20日向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2年5月11日委托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州亚邦骏马建材有限公司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2)甬象执委字第4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 梁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