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浒民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办公室与胡渭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办公室,胡渭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民初字第467号原告: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办公室。住所地:慈溪市南二环线138号。法定代表人:钱晶,该办公室主任。被告:胡渭达,男,195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办公室诉被告胡渭达房屋拆迁安置补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办公室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房赤敏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代书记员 陈 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