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安民初字第1410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裴耀武与刘艳丽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初字第1410号申请人裴耀武,农民。被申请人刘艳丽,无业。本院于2012年5月25日作出(2012)安民保字第139号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刘艳丽名下的位于迁安市安顺家园.杰座2号楼1单元301室,现因申请人裴耀武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艳丽名下的位于迁安市安顺家园.杰座2号楼1单元301室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光磊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邓宁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