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芜经开诉保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原告芜湖冠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盈嘉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芜湖冠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芜湖盈嘉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芜经开诉保字第00149号原告:芜湖冠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罗汝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娟,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珊,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盈嘉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张高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冠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盈嘉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冠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芜湖盈嘉电机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270万元范围内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芜湖冠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芜湖盈嘉电机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270万元范围内进行保全;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奚正荣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人民陪审员 胡 萍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夏禄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