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船行审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张亚波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张亚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船行审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越山路城建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武海峰,局长。委托代理人孔祥俊,吉林市丰满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制科科长。被执行人张亚波,男,住所地吉林省榆树市。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亚波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8日依法受理,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2年9月6日以被执行人张亚波已履行行政处罚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承担。审判长 李 杰审判员 韩广臻审判员 惠宪民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夏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