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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曲民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杨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707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魏某,农民。本院在审理杨某诉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靖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光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