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瑞商初字第1835-2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姚燕燕与夏锦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燕燕,夏锦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商初字第1835-2号原告:姚燕燕。委托代理人:蔡晓洪。被告:夏锦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燕燕与被告周炜、夏锦波、张哲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依法裁定,查封被告夏锦波、郑荷共同所有的座落瑞安市安阳街道东方商务广场B幢1单元2403室(产权证号:瑞房字第××号)房屋一间。现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被告夏锦波、郑荷共同所有的座落在瑞安市安阳街道东方商务广场B幢1单元2403室(产权证号:瑞房字第001989**号)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胡爱华人民陪审员 叶其仁人民陪审员 孙晓秋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代书 记员 潘珍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1)温瑞商初字第1835-2号瑞安市房产管理局: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燕燕与被告周炜、夏锦波、张哲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你局协助,于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依法查封被告夏锦波、郑荷共同所有的座落在瑞安市安阳街道东方商务广场B幢1单元2403室(产权证号:瑞房字第001989**号)房屋一间。现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本院已依法裁定解除财产保全。请贵局协助执行如下事项:解除查封被告夏锦波、郑荷共同所有的座落在瑞安市安阳街道东方商务广场B幢1单元2403室(产权证号:瑞房字第001989**号)的房屋。联系电话:6581****联系人:胡爱华、潘珍珍二0一二年九月六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