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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丛民初字第2315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马旭辉诉被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邯郸分行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旭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邯郸分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丛民初字第2315号原告马旭辉。委托代理人张英杰、杨延军,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邯郸分行。法定代表人刘献奎,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晓锋。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旭辉诉被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邯郸分行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军于201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旭辉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旭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马旭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伟彬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杜令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