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龙执民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姜兰芳与邱晓春、曹XX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姜兰芳,邱晓春,曹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文稿签发人:拟稿人:王宇2012.9.6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龙执民字第653号申请执行人:姜兰芳。被执行人:邱晓春。被执行人:曹XX。申请执行人姜兰芳与被执行人邱晓春、曹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3日制作的(2011)温龙永商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邱晓春、曹XX目前下落不明,两被执行人目前��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并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温龙执民字第653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至2012年9月6日止,被执行人邱晓春、曹XX欠申请人姜兰芳6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周建华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记员(代) 王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