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商初字第30121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青岛华良动态媒体广告有限公司与青岛荣进船舶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青岛华良动态媒体广告有限公司;青岛荣进船舶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南商初字第30121号原告青岛华良动态媒体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兆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石磊,男,1978年6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于铭,女,198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青岛荣进船舶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勇,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华良动态媒体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荣进船舶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钟石磊、于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月21日签订工程承包协议,约定由原告整修被告的500吨油轮(碧海118号),工程造价款10.5万元。双方约定于合同签订后预付人民币4万元,余款在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一周内付清,原告按照合同整修了船舶,被告职工尹德建在工程竣工决算书上签字确认。但被告迟迟未支付剩余工程款,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损失,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6.5万元及该款项自2010年2月27日起的利息7127元。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1日,原告华良动态媒体广告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青岛荣进船舶管理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工程承包协议,由原告对一油轮的驾驶室、船长室、船员房间、走廊、地面、卫生间、厨房及其他设施进行整修。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人民币11.5万元,合同签订后预付4万元,余款于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一周内付款;工期自2010年1月22日起至2010年2月2日止;若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根据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相应的赔偿。后原告如约对船舶进行了整修。工程竣工后,原告于2010年2月20日制作工程竣工决算书,经决算,工程造价共计107033.93元,被告员工尹德建在工程竣工决算书上签字确认。庭审中,原告提交其法定代表人钟兆良与尹德建的通话录音。摘录如下:“钟:我就说那个碧海118那个船,也都合格,也都走了,年前能不能给点钱……现在看还该我六万多块钱……不管怎么,这个事都是一直是你负责,我没法找别人……尹:我也是干活的,我们家里还有领导,这个东西是我找你们干的,我欠你的钱也是对的,这个没错误,公司欠你的……”以上事实有《工程承包协议》、《碧海118#货轮舾装工程竣工决算书》、尹德建社保信息截图、钟兆良与尹德建的通话录音及原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经本院审核,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工程余款应于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一周内支付原告,在原告完成维修义务后,被告职工尹德建在工程竣工决算书上签字确认工程竣工及决算金额,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尹德建未在通话录音否认该事实,也认可该工程系由其招揽,被告青岛荣进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对原告主张的6.5万元余款承担还款责任。原告主张的7127元利息损失属因被告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合理损失,主张的数额不超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并承担不利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青岛荣进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青岛华良动态媒体广告有限公司支付维修款人民币6.5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7217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3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 文人民陪审员 刘秀珍人民陪审员 于桂珍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