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民初字第01617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4-08-30
案件名称
马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1617号原告马某,男,198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郭某某,女,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代审判员 郭宁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