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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民初字第01617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4-08-30

案件名称

马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1617号原告马某,男,198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郭某某,女,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代审判员  郭宁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