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民初字第3619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玉玲与乔中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民初字第3619号原告李玉玲。委托代理人张杰,即墨胜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乔中本。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玲与被告乔中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放弃诉讼权利之行为,法律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玉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98元减半收取294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国先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邵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