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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即民初字第3619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玉玲与乔中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民初字第3619号原告李玉玲。委托代理人张杰,即墨胜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乔中本。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玲与被告乔中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放弃诉讼权利之行为,法律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玉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98元减半收取294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国先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邵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