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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商初字第1455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兴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益圣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益圣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初字第1455号原告:兴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国英。委托代理人:薛国民。委托代理人:陆群。被告:杭州益圣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萍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兴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益圣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益圣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益圣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75元,依法减半收取1,68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20元,合计3,00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