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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蓝执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蓝执字第00305号申请执行人梁某某,男,农民。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梁某某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蓝田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7日做出的(2009)蓝民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梁某某所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蓝民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09年12月4日向其送达,2009年12月20日生效;其申请执行的期间于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届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未在申请执行的期间内提出执行申请,又无法律规定的中止、中断情形发生,现其提出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梁某某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邵哲强审 判 员  许宏刚代理审判员  王鹏晖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