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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澄执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盖某某、杨某某、付某甲、付某乙与陕西保兴科贸有限公司刑事附带民事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盖某某;杨某某;付某某;陕西保兴科贸有限公司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澄执字第00055号 申请执行人盖某某,女。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 申请执行人付某某,女。 申请执行人付某某,男。 被执行人陕西保兴科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保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2012)西刑一终字第0000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决书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保兴科贸有限公司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撤回执行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益的处分,应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刑一终字第0000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海杰 审判员  周 峰 审判员  杜宏刚 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孙李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