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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2699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贾西萍与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南堰村村民委员会,南堰村第一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西萍,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南堰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南堰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699号原告贾西萍。委托代理郭平,西安市长安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梁昌绪,西安市长安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南堰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贾让全。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南堰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贾强利。共同委托代理人付金,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许正文,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西萍诉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南堰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南堰村第一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贾西萍于201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撤诉的相关规定,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西萍撤回起诉。受理费78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94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晓军人民陪审员  蒋树茂人民陪审员  李顺利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崔 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