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商初字第1139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陈明华与孙国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华,孙国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1139号原告:陈明华,男,196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冯剑锋,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国立,男,195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华诉被告孙国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5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沈平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代书 记员 高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