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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商初字第1139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陈明华与孙国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华,孙国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1139号原告:陈明华,男,196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冯剑锋,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国立,男,195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华诉被告孙国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5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沈平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代书 记员  高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