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和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李贵亮、李旭波等盗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亮,李旭波,马彦兵,董海江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和刑初字第41号公诉机关和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贵亮,小名“李二毛”,男,1972年10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和顺县松烟镇卷马坪村人,无业,住。2011年11月11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2月16日经和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2012年12月28日被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旭波,男,1978年2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和顺县义兴镇仪村人,个体司机,住。2011年11月11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2月16日经和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2012年5月18日经和顺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马彦兵,男,1972年3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和顺县义兴镇任元汉村人,个体司机,住。2011年11月11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2月16日经和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2012年1月19日被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董海江,男,1976年3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和顺县义兴镇人,和顺县运输管理局职工,住。2011年11月11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2月11日被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和顺县人民检察院以和检刑诉(201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贵亮、李旭波、马彦兵、董海江犯盗伐林木罪,于2012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和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裴开珍、助理检察员杨丽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贵亮、李旭波、马彦兵、董海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11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李贵亮伙同左权县人“尤达”(另案处理)窜到左权县其至村附近山上盗伐4株天然油松,后由XX(另案处理)等人将树拉运至山东省卖于山东人魏老板,李贵亮获利2000元。该4株油松树经测定立木蓄积为1.0216立方米。(二)、2011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李贵亮伙同和顺县人“占红”(另案处理)窜至和顺县义兴镇后南峪村隆华公司山上盗伐4株天然油松,后由XX、李旭波、马彦兵等人将树拉运至山东省卖于山东人王传华(另案处理),李贵亮获利1000元,李旭波、马彦兵获运费5000余元,该油松4株油松树经测定立木蓄积为0.3652立方米。(三)、2011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李贵亮伙同左权县人“宋四”(另案处理)窜至左权县辽阳镇突堤村东面庙沟山盗伐12株天然油松,并由李旭波、马彦兵等人将树拉运至山东省卖于山东省一女老板,李贵亮获利3000元,李旭波、马彦兵获运费5000余元,该12株油松树经测定立木蓄积为1.0180立方米。(四)、2011年2月20日,巩涛(另案处理)联系李旭波、马彦兵等人窜至和顺县平松乡玉女村附近山上拉运被盗伐的5株天然油松,并运至山东省莱芜市,李旭波获运费4500元,马彦兵获运费4700元。该5株油松树经测定立木蓄积为1.277立方米。(五)、2011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旭波伙同梁永珍(另案处理)等人窜至和顺县义兴镇青备村山上盗伐6株天然油松,并运至山东省泰安市,李旭波获运费4600元。该6株油松树经测定立木蓄积为1.0302立方米。(六)、2011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旭波伙同“高小”(另案处理)窜至和顺县义兴镇蔡家庄村山上将XX盗伐的3株天然油松拉运至山东省莱芜市,李旭波获运费5200元。该3株油松树经测定立木蓄积为1.9602立方米。(七)、2011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旭波伙同XX窜至和顺县义兴镇官斗村山上盗伐4株天然油松,运至山东省莱芜市铁树村,李旭波获运费6200元。该4株油松树经测定立木蓄积为0.9296立方米。(八)、2011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马彦兵伙同张超(另案处理)窜至和顺县平松乡桦树岩村山上盗伐3棵天然油松,并运至山东省莱芜市,马彦兵获运费5400元。该3株油松树经测定立木蓄积为1.0725立方米。(九)、2011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董海江与杜爱国窜至和顺县喂马乡水库附近山上盗伐3株天然油松,盗伐时被和顺县林业部门工作人员当场查获被罚款3万元,之后又雇用三辆农用车将树拉运至河北省邢台市卖于一陌生人,该3株油松树经测定立木蓄积为0.8385立方米。(十)、2011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董海江与杜爱国窜至和顺县义兴镇后南峪村隆华公司后山盗伐4株天然油松,盗伐时被林业部门工作人员查获被罚款4万元,之后雇用李旭波等人将所盗的树拉运至山东省莱芜市,李旭波获利5200元,该4株油松树经测定立木蓄积为0.9296立方米。(十一)、2011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董海江窜至和顺县义兴镇后南峪村隆华公司后山盗伐3株天然油松,盗伐时被和顺县林业部门工作人员当场查获被罚款2万元,并扣留一棵树,之后该让李贵亮联系将林业部门发还给该的两棵树卖于山东省人王传华,并由“高小”、“张小”拉运至山东省,该3株油松树经测定立木蓄积为0.8385立方米。(十二)、2011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杜爱国窜至和顺县义兴镇隆华公司后山盗伐3株天然油松,盗伐时被和顺县林业部门工作人员当场查获被罚款6000元,之后雇用农用车将树卖于山东省莱芜市。该3株油松树经测定立木蓄积为0.4080立方米。公诉机关提供了指认现场笔录、指认照片、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贵亮、李旭波、马彦兵、董海江的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提请法庭依法惩处。被告人李贵亮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愿认罪服罚,希望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旭波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持有异议,辩称自己只是帮人拉运,不是盗伐林木。被告人马彦兵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持有异议,辩称自己只是帮人拉运,不是盗伐林木。被告人董海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愿认罪服罚。经审理查明:(一)、2011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李贵亮伙同左权县人“尤达”(另案处理)到左权县其至村附近山上盗伐4株天然油松,后由XX(另案处理)等人将树拉运至山东省卖于山东人魏老板,李贵亮获利2000元。该4株油松树经测定立木蓄积为1.0216立方米。(二)、2011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李贵亮伙同和顺县人“占红”(另案处理)到和顺县义兴镇后南峪村隆华公司山上盗伐4株天然油松,后由XX、李旭波、马彦兵等人将树拉运至山东省卖于山东人王传华(另案处理),李贵亮获利1000元,李旭波、马彦兵获运费5000余元,该油松4株油松树经测定立木蓄积为0.3652立方米。(三)、2011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李贵亮伙同左权县人“宋四”(另案处理)到左权县辽阳镇突堤村东面庙沟山盗伐12株天然油松,并由李旭波、马彦兵等人将树拉运至山东省卖于山东省一女老板,李贵亮获利3000元,李旭波、马彦兵获运费5000余元,该12株油松树经测定立木蓄积为1.0180立方米。(四)、2011年2月20日,巩涛(另案处理)联系李旭波、马彦兵等人到和顺县平松乡玉女村附近山上拉运被盗伐的5株天然油松,并运至山东省莱芜市,李旭波获运费4500元,马彦兵获运费4700元。该5株油松树经测定立木蓄积为1.277立方米。(五)、2011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旭波伙同梁永珍(另案处理)等人到和顺县义兴镇青备村山上盗伐6株天然油松,并运至山东省泰安市,李旭波获运费4600元。该6株油松树经测定立木蓄积为1.0302立方米。(六)、2011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旭波伙同“高小”(另案处理)到和顺县义兴镇蔡家庄村山上将XX盗伐的3株天然油松拉运至山东省莱芜市,李旭波获运费5200元。该3株油松树经测定立木蓄积为1.9602立方米。(七)、2011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旭波伙同XX到和顺县义兴镇官斗村山上盗伐4株天然油松,运至山东省莱芜市铁树村,李旭波获运费5200元。该4株油松树经测定立木蓄积为0.9296立方米。(八)、2011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马彦兵伙同张超(另案处理)到和顺县平松乡桦树岩村山上盗伐3棵天然油松,并运至山东省莱芜市,马彦兵获运费5400元。该3株油松树经测定立木蓄积为1.0725立方米。(九)、2011年6月1日,被告人董海江与杜爱国到和顺县喂马乡水库附近山上盗伐3株天然油松,盗伐时被和顺县林业部门工作人员当场查获被罚款3万元,之后又雇用三辆农用车将树拉运至河北省邢台市卖于一陌生人,该3株油松树经测定立木蓄积为0.8385立方米。(十)、2011年6月9日,被告人董海江与杜爱国到和顺县义兴镇后南峪村隆华公司后山盗伐4株天然油松,盗伐时被林业部门工作人员查获被罚款4万元,之后雇用李旭波等人将所盗的树拉运至山东省莱芜市,李旭波获利5200元,该4株油松树经测定立木蓄积为0.9296立方米。(十一)、2011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董海江到和顺县义兴镇后南峪村隆华公司后山盗伐3株天然油松,盗伐时被和顺县林业部门工作人员当场查获被罚款2万元,并扣留一棵树,之后该让李贵亮联系将林业部门发还给该的两棵树卖于山东省人王传华,并由“高小”、“张小”拉运至山东省,该3株油松树经测定立木蓄积为0.8385立方米。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提供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李贵亮的供述:2011年3月份左右的一天,一个叫“尤达”的左权人和我一起吃饭,聊天中谈到他有四棵树想卖,我就告诉他我能联系下买树的人,随后我就给山东一个姓魏的老板打电话告诉他这个事,尤达先叫我去左权的山上看了四棵油松,后又叫上我和山东的魏老板去看树,魏老板说那树不能用,尤达就又叫我们到另一处看树,当走到路边时我家里有事了我就返回和顺县了,尤达就自己叫上魏老板去看树了,这次是挖了四棵油松。后我受尤达所托让我侄儿XX用了四辆农用车拉树,将树拉到左权下庄村,魏老板给了我2000元。2011年7月的一天,董海江给我打电话说他挖下几棵油松并拉到山东莱芜,但没有找到买家,让我帮忙找个买家,后我就给山东老板王传华打了电话,让他帮董海江将树卖掉。2011年8月份的一天,和顺县喂马乡一个叫占红的人给我打电话,让我帮他卖四根小油松,我就联系了王传华,每棵树3000元,共12000元。后我联系好我侄儿和李大小的农运车将树拉到邢台高速口,我付给占红12000元,过了几天王传华就将13000元打到我的农行卡上,其中包括我1000元好处费。2011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左权人“宋四”给我打电话让我帮他卖几棵树,我就联系了住在和顺的一个山东女老板,随后我就和那个女老板还有宋四到左权石岗口附近的山上看树,看了树之后他们谈好了价钱,女老板让我告他们不要把树根上的土球弄坏了,我就到现场说给他们挖树一定要把土球弄好,这次是挖了12棵油松。后我联系XX用了六辆农用车拉树,其中包括李大小的农用车,后女老板给了我3000元好处费,她带人把树拉回了山东莱芜。我们所拉的树都是油松,没有相关手续,我也不知道树的来源是否正当,几次拉树都是我侄子XX负责联系司机,我知道是每次都有一个叫“李大小”的人,是和顺仪村附近的人。2、被告人李旭波的供述:2011年正月的一天,巩涛联系上我说他姐夫有树往山东拉,让我在邢村加油站等,之后马彦兵、白银如等也陆续到了加油站,后不记是谁带我们到了玉女村南面的一座山上,我们到山上时已经挖起了五棵油松,然后有一辆挖掘机将树装到我们的车上,我们每辆车装一棵树就送到了山东莱芜,山东侉给了我们4500元运费,我们就回了。2011年农历3月的一天,我把车停在义兴派出所对面路上等活计,一个老侉问我拉不拉树,我说拉,那人就让我把车开到青备村,去时见梁永珍等人各自开车已到场了,后我们每车拉了一棵油松,共拉了六棵,拉到了山东泰安,山东侉给了我们4600元运费。我听拉树的人说这次是给姓马的人拉树哩。同年9月份的一天,我和马彦兵等人到左权县附近的山上装树,我们到后见李贵亮指挥一辆挖机正在挖树,挖好后我的车装了三棵树,后我们将树送到山东莱芜,王传华给了我们5500元运费。同月的一天,马彦兵给我打电话叫我去拉树,然后我和马彦兵、张超等各自驾车到了喂马乡大同矿附近的山上,我们到山上后有一辆挖机正在挖树,我们一直等着把树挖起来,之后每车装了一棵松树,把树拉到了山东莱芜,王传华给了我们5000元左右的运费。同年9月的一天,XX给我打电话叫我去义兴镇蔡家庄村拉树,我就开车到了蔡家庄村一个大停车场地停下车,我到时见松烟的高小也在等着装车,由于我们的车上不了山,我们就在场地等,过了一会一辆铲车给我们装上松树,我的车装了一棵松树,我们把树送到了山东莱芜,一个山东侉给了我们5200元运费(2011年好像是9月份,我和高小到蔡家庄村山上,我拉了一棵坟上的树,树高2米多,胸径约40公分,高小拉了两棵树,具体大小我不太清楚,是XX组织用铲车挖的树)。同年8月的一天,董海江给我打电话让我到后南峪村山上拉树,我到时见有人开着车在场,我们的车都上不了山,都在下面等,过了会挖机给我们装上树,我把树拉到了山东莱芜,王传华给了我5200元运费。同月的一天,XX让我给他联系几颗松树,我就到关斗村找到书记联系了几颗松树,这次是XX用了一辆挖机挖树,之后XX又联系高小等人去拉树,这次我们都到山上装树,共把四棵松树拉到了山东莱芜,王传华给了我们5200元运费。我往山东运输的树都是偷挖的,因为他们都是晚上偷偷摸摸挖的,我每次拉松树一般都是早上去拉松树,晚上10点左右开始往山东走,因为白天怕有人检查。3、被告人马彦兵的供述:2011年农历正月十八,李旭波联系我去玉女村拉松树,大概晚上7点的时候我们到了玉女村路边的山上,见有很多人已将5棵松树挖好了,我们和挖树的人就一起将松树拉到车上,后我们将树拉到了山东莱芜,一个山东人带我们到了一个叫铁车村的地方卸了树,给了我们每人4700元运费。4月份的时候,张超联系我去坪松乡桦树岩拉松树,同去的还有孔祥杰,我们3人下午4点到达桦树岩村的时候,见有六七个人正在一个坟前挖树,大概晚上10点多的时候,他们用铲车将挖好的树运到我们的3辆车上,这次一共挖了3棵松树,我们将树拉到了山东莱芜,山东人给了我们每人4500元运费。6、7月份的时候,梁永珍联系我去左权拉树,我又叫上了李旭波等人去左权离石岗口不远处一个河滩,我们等了一会,见10多个人还有一辆挖掘机过来了,他们就开始挖河滩附近山上的松树,晚上9点多他们把树挖好后就往车上搬,后我们拉上树去了山东莱芜,几个山东人给了我们每人5500元的运费,这次共拉了20棵左右。8、9月份的时候,XX联系我去喂马拉树,我又叫上了李旭波等共5人到了喂马大同矿附近一个山上,我见有大约6、7个人在那挖树,到了晚上他们把树用挖机抬到我们的车上,我们还是将树拉到了山东莱芜,山东人给了我们每人5500元运费。我每次去拉树时也没问那些树是怎么来的,但我感觉可能不是通过正当途径来的,因为有一次我们刚拉上树的时候,林业局罚过一次款。4、被告人董海江的供述:我盗伐过三次林木,2011年3月的时候,我和杜爱国到喂马乡后南峪和南窑附近的山上挖了四根松树,挖树的人是杨海德和冯海森,杜爱国用的四辆车,我们往山下运输树的时候被林业局逮住了并罚了4万元,四根树是杜爱国联系卖到山东了,卖了12000元。6月的时候,我和杜爱国到喂马乡附近山上挖了三棵松树,挖树的人是杨海德和冯海森,杜爱国雇的车拉树,这次又被逮住了罚了3万元,后将树卖到山东卖了9000元。9月份的时候,我到后南峪附近的山上挖了三根松树,挖树的人还是杨海德和冯海森,司机用的是雷庄村的高二毛和张小,这次又让逮住了罚了20000元,被林业局锯断一棵,另两棵我卖了5000元。我们每次偷的树约26公分,高约4米。前两次是杜爱国联系卖了,第三次是我找到李贵亮联系卖了。5、讯问杜爱国的笔录:2011年4月中旬的一天,董海江问我能否找到城市绿化的风景树,若能找到他联系买家,后我到喂马找到了树并看了树,第二天我们就叫上人上了山,董海江叫了挖树的和铲车,当我们正挖第二棵树时被林业局的人逮住了罚了30000万元,后董海江将树卖到山东莱芜,给了我5000元。过了二十来天,我俩还是叫的上一次的人到喂马大同煤矿附近挖了四棵树,这次多了两辆车,其中一辆是李旭波的,正在装车时被林业局的人逮住了罚了45000元。后将树卖到了山东莱芜,董海江说赔钱了问我要了4000元。9月中旬,我一个人到后南峪隆华公司附近挖了三棵树,装车时被林业局的人逮住罚了6000元,后将树卖到了山东莱芜。6、2006年11月28日由左权县人民政府颁发给左权县辽阳镇突堤村林权证复制件(左林证字(2006)第2202000366号):证明左权县辽阳镇突堤村赵老沟、木道角的1127亩油松、乐栎林地所有权权利人为左权县辽阳镇突堤村。7、1981年12月25日由和顺县人民政府颁发给和顺县坪松公社玉女大队的林权证复制件((81)和政林证字0002314):证明和顺县坪松乡玉女村伞盖沟往东378亩油松林地所有权权利人为和顺县坪松乡玉女村。8、和顺县林业局提供的林权信息系统查询信息:和顺县林证字(2006)第2306001216号林权证证明和顺县义兴镇青背村杨树188株、柳树35株、槐树27株、榆树80株、陈家背至小井沟260亩油松、背家吉2**亩油松、杨树、大东背至黄好凹210亩油松、杨树、哪吒庙270亩仁用杏林地所有权权利人为和顺县义兴镇青背村;和顺县林证字(2006)第2306001182号林权证证明和顺县义兴镇后南峪村南坡72亩蔡树、油松、赵家阳坡315亩蔡树、油松、狐窝荒坡100亩蔡树、油松、榆树林地所有权权利人为和顺县义兴镇后南峪村;和顺县林证字(2006)第2306000278号林权证证明和顺县义兴镇蔡家庄207国道路旁1000株杨树、杨树垴330亩榆树、杨树、油松、王家峪885亩油松、杂木林地所有权权利人为和顺县义兴镇蔡家庄村;和顺县林证字(2006)第2306002634号林权证证明和顺县义兴镇官斗村饭店坡、西窑沟2055亩油松林地所有权权利人为和顺县义兴镇官斗村;和顺县林证字(2006)第2303000964号林权证证明和顺县平松乡桦树岩村北梁78亩榆树、刺槐、占道梁至四凹梁720亩油松、辽东栎、狼窝沟150亩杨树林地所有权权利人为和顺县平松乡桦树岩村。9、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2001)和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证明2001年1月11日,被告人杜爱国因犯盗窃罪被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10、辨认笔录:2011年12月2日,经被告人李贵亮辨认,2011年3月至10月期间,该分别5次为偷树人董海江等人介绍买树的是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辛庄镇西铁车村的王传华。2011年12月2日,经被告人李旭波辨认,2011年3月至10月期间,该受偷树人雇佣分别13次拉树至山东省后收树的人是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辛庄镇西铁车村的王传华。2011年12月2日,经被告人马彦兵辨认,2011年3月至9月期间,该受偷树人雇佣拉树至山东省后买树的人是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辛庄镇西铁车村的王传华。2011年12月2日,经被告人杜爱国辨认,2011年3月至9月期间,购买该和董海江所偷之树的人是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辛庄镇西铁车村的王传华。11、辨认笔录:2011年12月14日,经被告人李贵亮辨认,确认其盗伐林木的作案地点为左权县辽阳镇突堤村庙沟,其盗伐林木后与偷树人接头地点为左权县下其至村附近的高速路段。2011年12月14日和2012年1月12日,经被告人李旭波辨认,确认其盗伐林木的作案地点分别为和顺县平松乡玉女村的一处停车场、和顺县义兴镇青背村的高速路段、和顺县义兴镇后南峪村的一处停车场、和顺县义兴镇官斗村瓦窑沟、左权县辽阳镇突堤村庙沟、和顺县义兴镇后南峪隆华公司后山的一处山头、和顺县义兴镇蔡家庄村的一处停车场。2011年12月14日,经被告人马彦兵辨认,确认其盗伐林木的作案地点分别为和顺县平松乡玉女村南掌、和顺县平松乡桦树岩村的一处坟地、左权县辽阳镇突堤村庙沟、和顺县义兴镇后南峪隆华公司的后山的神掌坡。2012年1月10日,经被告人董海江辨认,确认其盗伐林木的作案地点分别为和顺县喂马乡喂马水库旁的一处山坡、和顺县义兴镇后南峪隆华公司后山、和顺县义兴镇后南峪隆华公司后山的四处坡地。2012年1月10日,经被告人杜爱国辨认,确认其盗伐林木的作案地点分别为和顺县喂马乡喂马水库旁的一处山坡、和顺县义兴镇后南峪隆华公司后山、和顺县义兴镇后南峪隆华公司后山的四处坡地。12、山西省太行山国有林管理局林业勘测设计队立木蓄积计算证明:李贵亮盗伐的23株天然油松总立木蓄积量为3.2433立方米;李旭波盗伐的38株天然油松总立木蓄积量为7.5098立方米;马彦兵盗伐的24株天然油松总立木蓄积量为3.7327立方米;董海江盗伐的10株天然油松总立木蓄积量为2.6066立方米;杜爱国盗伐的10株天然油松总立木蓄积量为2.1761立方米。13、和顺县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1)杜爱国因在和顺县喂马乡东喂马村大同矿背后村集体林地采挖油松大苗3株被和顺县林业局罚款30000元。(2)杜爱国因在和顺县喂马乡东喂马村与南峪村交界处采挖油松大苗4株被和顺县林业局罚款40000元(未缴纳)。(3)杜爱国因在和顺县后南峪村集体林地采挖油松大苗3株被和顺县林业局罚款6000元。14、在押人李贵亮在所期间病情汇报,和顺县人民医院诊断建议书、报告书、体检表:证明李贵亮因患病被和顺县看守所建议变更强制措施。15、户籍证明:李贵亮,1972年10月24日生,山西省和顺县松烟镇卷马坪村人。李旭波,1978年2月17日生,山西省和顺县义兴镇仪村人。马彦兵,1972年3月28日生,山西省和顺县义兴镇任元汗村人。董海江,1976年3月1日生,山西省和顺县北关人。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李贵亮、李旭波、马彦兵、董海江均无异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本案查明的事实,本院均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贵亮、李旭波、马彦兵、董海江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盗伐集体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了盗伐林木罪,且属共同犯罪,和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四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均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旭波、马彦兵均辩称自己是给人拉运树木,不构成盗伐林木罪,经查,被告人李旭波、马彦兵往山东拉运树木多次,二被告人明知其拉运的树木无合法手续,故其应当明白自己拉运的树木是他人盗伐所得,在明知所拉树木系非法所得后仍然拉运,其二人的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者的共犯,故均应以盗伐林木罪处罚,对二被告人认为自己不构成盗伐林木罪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为依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贵亮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旭波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马彦兵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董海江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杨怀明审 判 员 巩晓清人民陪审员 巩九生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毕彦军 关注公众号“”